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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屏東縣竹田鄉第三、五及七公墓舊墓更新遷移實施辦法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5

為活化土地再利用,配合城市發展需求及其他公共建設需要,辦理傳統公墓更新,鼓勵民眾配合重大政策,加速自行起掘遷葬,將骨灰(骸)安奉於本鄉立生命紀念園區懿安園納骨堂,爰訂定「屏東縣竹田鄉第三、五及七公墓舊墓更新遷移實施辦法」並於發布及公告。
一、適用對象: 本鄉頭崙村第三公墓(新田段22、422、422-2、422-3及422-6地號)、西勢村第五公墓(龍門段372、324及325地號)及竹南村七公墓(新街段529、530、556、573、639、653及726地號)範圍內土地所起掘之骨灰(骸)。
二、優惠期間: 自公告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
三、遷葬優惠:於優惠期間內自行辦理遷葬,將其骨灰(骸)安奉於安奉於本鄉立生命紀念園區懿安園納骨堂者,起掘晉堂先人皆視為本鄉籍,納骨堂骨灰櫃使用費減半收費,其購置骨骸櫃位或樹葬區或臨時骨灰骨骸存放設施者不適用。
四、遷葬程序:
(一)、公墓更新地點內之墳墓所有人、關係人及管理人於優惠期間,請攜帶身分證、印章及亡者除戶謄本證明及可資證明兩者關係之文件,至本鄉殯葬管理所辦理申請起掘許可。 (二)本所派員勘查存證,申請人起掘後發給證明,再行至本所申請納骨堂櫃位,依照前條規定給予優惠減免,並於優惠期間內完成晉堂。
五、民眾辦理自行起掘若同時符合本辦法優惠減免規定及本鄉自治條例其他優惠減免規定,僅得擇一優惠減免適用。
六、本辦法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本所得隨時修正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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