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眾詢問在殯葬設施使用規費價位相仿的情況下,為何收費中分立使用費及管理費? 依據屏東縣竹田鄉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若入堂起50年以後還可以繳管理費持續放到建築物老舊不堪使用,另管理費專用於維護管理園區使用,符合永續經營的精神。 其立法原意相對於申請人或使用之先人較優。 若一次繳清方式,若入堂起50年(存放年限各地方自治條例不同)就要領回,若要再次使用就要重繳費用。
兩者相較有管理費機制者為優。